举报人证人保护与奖励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举报人是指向廉政督察部或其他举报受理部门进行检举、报告其所知悉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或单位。证人指知道案件相关事实情况并依法履行作证义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举报方式分为实名 、隐名 、匿名三种 :
(一)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 ;
(二)隐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但提供了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或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
(三)匿名举报 ,是指举报人不署名或不提供其真实姓名或名称,也未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
第四条公司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廉政督察部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及时反馈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 ,并对适格举报人予以奖励 。
第五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 、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证人如实作证 。公司采取切实措施,为举报人举报 、证人作证提供便利 ,保障举报人 、证人的合法权益 。
第六条公司廉政督察部、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 、行政支持部等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共同做好举报人 、证人保护和奖励工作 。
第二章举报人 、证人保护
第八条廉政督察部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一)举报线索由专人受理并录入数据库 ,按照秘密等级严格管理,未经廉政督察部负责人批准 ,其他人员不得查看 ;
(二)举报材料应当放置于保密柜 ,列入密件管理 ,专人保管,保证材料的完整、安全和保密。办结的举报案件 ,应当立卷归档 ; (三)严禁泄露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住址 、联系方式等信息 ,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四)调查核实情况时 ,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 ;
(五)与实名举报人联系要采取恰当的方式 ,了解核实案件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六)宣传报道和对适格举报人的奖励 ,除了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严禁公开举报人的姓名 、住址 、联系方式等信息;
(七)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廉政督察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 ,为证人保守秘密 ,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证人的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第九条公司对打击报复行为实行零容忍。严禁对举报人和证人采取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严禁侵害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 。一经查实对举报人及其亲属 、证人存在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行为,公司对相关打击报复实施人予以严惩,按公司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条因如实举报或作证而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或证人,可以向廉政督察部申诉,廉政督察部受理后进行核实 ,根据具体情况跟进处理 ,依法依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公司为证人作证提供交通餐饮便利条件或提供补助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 、住宿、就餐 、误工等合理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费用由公司财务部门予以保障 。
第十二条违反举报线索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信息,或违反工作纪律 ,泄露证人的个人信息 ,致使举报人或证人受到打击报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公司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章举报人 、证人奖励
(一)举报动机良善;
(二)与其所举报的内容无利害关系冲突;
(三)举报内容具体明确 ;
(四)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公司掌握 ;
(五)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单位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公司将给予单位举报人荣誉奖励 ,在将来的业务中会将其作为优先考虑的合作伙伴 ,已经与其有业务合作的 ,公司保障其业务稳定发展 。
第十五条奖励方式包括精神奖励及奖金奖励 。廉政督察部应当根据所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 、涉案金额、挽损情况和举报线索的价值等因素确定奖励方式和奖励金额。
(一)给予奖金奖励的 ,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为人民币三千元 ;
(二)举报人有重大贡献,为公司挽回或避免公司重大损失的 ,可按照实际挽回损失或避免损失的金额的3~5%予以奖励 ;
(三)举报人为公司避免的重大损失 ,或所维护的公司利益难以用金钱计算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的贡献进行评估 ,确定奖金奖励的金额 。
第十六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 ,对匿名或隐名的举报人,在案件终结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符合第十四条之规定的 ,以适格举报人论,公司可以给予奖励 ;
(二)对多个适格举报人先后举报同一案件的 ,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或者对突破案件起主要作用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对突破案件起到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三)多个适格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 ,实行一案一奖,可根据各举报有功人员的贡献大小分配奖金总额或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金 ;
(四)同一适格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 ,不重复奖励;对同一适格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 ,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举报内容经查证部分属实的 ,对查证属实的部分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奖励可以由廉政督察部依职权报公司审批决定,案件查处终结(指被举报的违法违规事实调查终结或法院判决)后 ,廉政督察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适格举报人奖励决定,适格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廉政督察部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八条奖励可以由举报人向廉政督察部提出申请 ,廉政督察部进行审核 ,报公司审批决定 。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适格举报人 ,廉政督察部启动奖励程序 。
第十九条对适格举报人的奖励名单、奖励方式和奖励金额由廉政督察部提出意见 ,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举报奖励资金由财务部门列入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接受财务 、审计部门监督 。
第二十条举报奖金的发放由廉政督察部负责:(一)廉政督察部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受奖举报人领奖,受奖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或举报证明 ,到公司或者双方均认为合适的地方领取 ;逾期不领取的 ,视为放弃权利;
(二)隐名举报人可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可与廉政督察部约定举报密码 ,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后,可凭借身份代码 、举报密码等信息 ,申领举报奖励。
(三)发放奖金时 ,应当有两名以上公司工作人员在场 。实名举报人在外地或因其他特殊情况,不便到公司或其他指定地点领取奖金的,可提供本人实名银行账户及开户信息,经确认无误后 ,公司可以以转账方式发放奖金,转账凭证归档保存。案件终结后能够确定真实身份的匿名或隐名举报人 ,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于约定时间到公司或其他指定地点 ,经核实身份后领取奖金 。
第二十一条被奖励的举报人领取奖励后 ,应自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纳税。
第二十二条廉政督察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伪造或者教唆 、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 ,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
(三)侵占 、挪用 、私分 、截留奖励资金的。
第二十三条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 ,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公司廉政督察部负责解释 、修订 。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